我的「住房」我的家',它無法用金錢度量價值

我的「住房」是我的家,是我遮風避雨全家老小生活的地方,雖然破舊但它的價值無法用錢來衡量。不要問我給您那麼多錢為什麼還不肯,要問的是我不肯你們為什麼不放手。

都市更新條例演變成榔頭商「圈地法寶」實在可悲!在這個行業上,並沒有釘子戶,只有榔頭商以及隱身在後面的推土機。那群不顧庶民生活,只求幫建商可以用最簡單迅速取得別人土地的說客。

願不願意,每一個人都有思考期,沒有表達同意前就是不同意。這樣簡單的理論為什麼走進「都市更新」作業時,解釋就不一樣了,雜誌上有一篇看文林苑文章標題:「一開始並未強烈反對都更」(內容略)將傳達的是以後「所有權人一開始就要先拒絕,避免將來被套上沒有強烈反對就是有意願。」哦!這樣子都市更新將造成沒有協商點,都市更新更難以為繼。

還有文章上說「照理應可拿到非常好的都更條件,實在沒有道理跟建商硬幹多年」當你看完這段話時,會有何感想?難道建商給了條件就非答應不可嗎?不同意竟然變成天大的錯誤,怪哉!

每一件事都會有協商(談)的時間與空間,最後的決定才是結論,中間的過程推土機先生們怎麼可以解釋成「沒有強烈反對就是有意願」呢?購物都有鑑賞期、試用期,不滿意還可以退回。怎麼冠上「都市更新」的帽子就可以為所欲為呢?

建築相關法規對畸零地的處理從來不強迫土地所有權人可以免經所有權人同意,亦不曾發生未經所有權人同意,可以判交給他人使用。更不會有拆屋提供他人與建豪宅的行為。

未經別人同意就將別人土地劃入更新範圍,這是否目前很流行的一句話「侵門踏戶」。都市更新條例有允許都更商可以侵門踏戶嗎?

舊公寓的住戶們期待的更新是改善生活環境,不是拆除變成豪宅轉售,因為他們仍希望「住」在原地。原住戶希望能住得起,更不要奢侈稅、高公設。

老屋也是屋,老家也是家,如果三十年的房子就要拆除,那麼先拆了那些古蹟吧!

by 張俊哲 建築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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