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聽會-參不參加都不應是錯誤的開始

我的見解 ,不易為「某些人」喜歡,但絕對可參考!

公聽會的定義到底是什麼?為什麼要參加?不參加會如何?出席者的簽名代表是什麼?我有不參加的自由嗎?他是對實施者的約束還是對土地、建物所有權人的約束?

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九條:「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劃期間,舉辦公聽會,聽取民眾意見。」

第十九條之一還可以免舉辦公聽會。這不是說明得很清楚,它只是聽取意見,連溝通協商都不是。為什麼那麼多的專家、學者會被誤導,甚至也誤導了那些被圈定的「都更土地建物所有人」,他們認為「一定要參加公聽會,在公聽會表達拒絕時,才稱為拒絕。」是這樣子嗎?

你什麼時候看到公聽會的會議記錄會詳細登載當天的完整發言?會議記錄是主辦單位做的,又不必知會所有的參加者或未參加者。你不同的意見不見得會被記載。公聽會只是聽取意見而已,而我們現在從報章、輿論所述及實施者口中所說:「你參加公聽會簽了名,即代表同意,你不願參加,或沒有當場表達,並記載你的不願意就不算是拒絕」,怎麼會變成這樣呢?

請攤開過去的私辦或公辦公聽會的會議記錄,讓大家看看他記錄的內容是些什麼?是否已具備同意書的行為。

    主辦單位單方面的記載,又無任何查核是否真實的機制,怎麼可能變成同意書的行為呢?主管機關給都更商的權利未免太大了吧?

任何會議都可以有正、反或不表達意見的自由,參加會議的簽名絕對不會被視為對會議內容單向的認同。不是常常聽到立法院之議事,只開會仍不算數,需兩黨雙方同意簽認才算嗎?立法院舉辦過那麼多的公聽會,跟都更條例所稱的「公聽會」的型式、定義會不相同嗎?

都更主管機關應該站出來澄清「公聽會」到底代表的意義是什麼?

不要再被牽著鼻子走。應儘速澄清不實的言論,不要連公聽會及其正義之事都被都更了。

張俊哲/前都更委員、台北市建築師公會前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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